北京山西企业商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1年5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北京山西企业商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商会的凝聚力,促进商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山西企业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山西企业商会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入会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三) 根据《北京山西企业商会章程》规定: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单位会员应为在京山西籍人士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山西企业在京的分支机构;
(四) 如有必要,各会员也可再推荐1人加入商会。
第四条 提交材料
(一) 《北京山西企业商会会员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 企业简介以及企业对社会所做贡献;
(五) 清晰的企业LOGO;
(六) 企业法人代表简介;
(七) 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
(八) 个人标准证件免冠照两张、办公形象照一张、企业风采照至少三张;
(九) 其他可展现企业形象和个人形象的相关资料。
(三)上述材料除书面版本,均需要电子版本,请认真填写后一并发送至商会邮箱:bjjshang@163.com。
第五条 商会秘书处负责入会申请材料审核与资格审定,报主管副会长、会长签署意见,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六条 北京山西企业商会向本会会员颁发证、牌。
第七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管理。
第八条 北京山西企业商会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在本会刊物及网站上予以公告,本会将收回其证牌。
第九条 北京山西企业商会会员有违反章程行为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凡被取消资格的,自本会发出书面通知15日内,将收回其牌证。
第十条 会员自行退出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优先为会员提供本会刊物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咨询。
第十三条 搭建会员联谊平台,定期举办会员联谊活动,增进交流、扩大社交。
第十四条 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商业座谈会以及研讨交流会,从中加强和提升会员的能力、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 接受会员委托,为会员提供服务。会员组织大型联谊、商务、政务活动等,商会负责会员委托办理的活动,承办贵宾邀请、会员邀请等优惠服务。
第十六条 北京山西企业商会根据会员经营管理情况、参加本会活动情况和对本会贡献情况,授予会员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颁发奖牌和证书。并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新闻媒体对授予荣誉称号的会员进行宣传报道。推荐其代表本会参加国内外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七条 定期召开会议,走访会员单位,及时掌握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章 会费收取
第十八条 北京山西企业商会会费缴纳标准:
(一)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二) 理事: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 常务理事(含副秘书长)、监事: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四) 副会长、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五) 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
(六) 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万元;
(七) 在缴足上述会费后,赞助费不限。
新会员会费从被批准入会的第二月开始缴纳,老会员在每年第一季度一次性缴纳年费。
第十九条 会费属北京山西企业商会所有。
第二十条 会费收取后由本会出具行政部门统一收据。
第二十一条 每年三月初下发《会费缴纳通知书》,如在本年度12月10日前仍未缴纳会费的会员,本会将取消其第二年的优惠待遇和服务。
第六章 捐助
第二十二条 北京山西企业商会鼓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对本会进行捐助或资助。对捐助数额较大的,可终身享有相应的荣誉职务或给予大型活动的冠名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山西企业商会负责解释。
北京山西企业商会
201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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