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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处理程序的三个步骤

2013-12-18 10: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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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处理程序的三个步骤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事故的处理,一般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劳动关系认定程序。

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要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作出仲裁裁决书后,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服仲裁结论,可以在送达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就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工伤认定程序。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简称新《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简称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止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劳动关系经法定程序确认以后,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主动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实际中,用人单位往往不主动申请。作为救济和补充,新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均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从理论上讲,现行的工伤认定程序,可能会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再认定、再复议或再诉讼的繁琐过程。

第三,赔偿程序。

工伤认定程序结束后,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赔偿争议申请仲裁。

对于仲裁裁决作出后的程序,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争议”。

在这种情形里,对于劳动者而言:

1、劳动者服从仲裁裁决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可以依据仲裁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的,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仲裁裁决失去了法律效力。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类劳动争议范围内,劳动者只要提起诉讼,就意味着,仲裁裁决失去了法律效力。主体仅指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依据该条款起诉。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如果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的,无权提起相关诉讼;但是,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种情形,“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争议”。

双方均服从仲裁裁决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以依据仲裁裁决书,向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均有权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进入诉讼的“工伤索赔”之诉,人民法院对双方的具体争议,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审理程序终结后,形成生效的裁判文书。劳动者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与普通的民事案件有所不同,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程序比较繁琐。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毛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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